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诸国强 | 注册资本:7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MA5UR93C2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渝02民终2559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王**,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王**,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7-14
(2023)渝0229民初1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口县人民法院
3
2023-03-14
(2022)渝0229民初1848号
物权保护纠纷
罗**
重庆市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
城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08-21
(2022)渝0229民初1848号
物权保护纠纷
罗**与重庆市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林罚决字﹝2025﹞第51号
经依法查明,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原《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修齐镇唐家湾峡口采石场建筑用灰岩矿堆码场临时用地的函》(城规资函[2022]400号)后,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社(小地名:唐家湾)继续加工及堆码砂石占用林地6593.83平方米,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1667.93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4925.9平方米,未划分林种。
经依法查明,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原《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修齐镇唐家湾峡口采石场建筑用灰岩矿堆码场临时用地的函》(城规资函[2022]400号)后,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社(小地名:唐家湾)继续加工及堆码砂石占用林地6593.83平方米,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1667.93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4925.9平方米,未划分林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381113.16元
城口县林业局
2025-07-16
2
(城)应急罚﹝2024﹞(矿山)6号
2024年08月21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城口县修齐镇唐家湾峡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作业台阶高度与设计不符;作业面有伞岩、空洞、直壁等现象;未进行边坡稳定分析3个重大事故隐患。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6000.00元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4-09-19
3
(城)应急罚﹝2024﹞矿01号
2024年1月26日在计划监管中发现该企业矿山存在一条重大事故隐患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0000.00元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25
4
城林罚决字﹝2023﹞第20号
经依法查明,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组(小地名:干鸡子河沟)处,硬化地面用于堆码砂石占用林地。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117.0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
经依法查明,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组(小地名:干鸡子河沟)处,硬化地面用于堆码砂石占用林地。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117.0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50265.90元
城口县林业局
2024-01-03
5
城林罚决字﹝2023﹞第8号
经依法查明,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组(小地名:蒋家坪水井湾)处,实施采石建设造成林地损毁。经勘验鉴定,林地损毁共4.5亩,其中3.5亩为自然垮塌损毁,1亩为采石建设损毁(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经依法查明,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组(小地名:蒋家坪水井湾)处,实施采石建设造成林地损毁。经勘验鉴定,林地损毁共4.5亩,其中3.5亩为自然垮塌损毁,1亩为采石建设损毁(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50949.00元
城口县林业局
2023-08-17
6
城环罚﹝2023﹞第2号
2023年5月14日,接群众举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修齐镇花坪村5社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加工砂石,有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污许可证上规定厂区内水洗砂废水应当经收集回用,而5月14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堆码场加工砂石废水未经收集渗漏至公路边缘排入外环境间接溢流至任河。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2023〕第2号当事人: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杰地址: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5社2023年5月14日,接群众举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修齐镇花坪村5社重庆加壹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加工砂石,有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污许可证上规定厂区内水洗砂废水应当经收集回用,而5月14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堆码场加工砂石废水未经收集渗漏至公路边缘排入外环境后间接溢流至任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图片视频等证据佐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10万元罚款。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缴纳罚款,联系电话:023-59226590。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城口县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8日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100000.00元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