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太安乡福万家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会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E1GM561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太安乡街道ys-2301-1-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树市监行处字〔2025〕369号
榆树市太安乡福万家生鲜超市 ,经营地址: 榆树市太安乡信用社西;负责人:李会强,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经现场检查该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该市场主体销售的“哈尔宾红肠”生产日期2024年9月28日,保质期150天,有效期至2025年2月25日,该产品为超保质期食品,售价5元/根,现存0袋。超保质期后对外销售1袋,确认其违法所得5元,货值5元。
2025年3月5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安管理所接到举报,举报单编号:DH25030422010012644内容:购买哈尔宾红肠超保质期。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安管理执法人员2025年3月5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哈尔宾红肠”,根据投诉人提供证据显示,“哈尔宾红肠”生产日期2024年9月28日,保质期150天,有效期至2025年2月25日,该产品为超过保质期食品,现存0袋。超保质期后对外销售1袋。确认其违法所得5元。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李会强签字确认,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量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2
榆树市监行处字〔2025〕229号
榆树市太安乡福万家生鲜超市 ,经营地址: 榆树市太安乡信用社西;负责人:李会强,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经现场检查该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该市场主体销售的“鼎福牛角包”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120天,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0日,截止12月30日,该产品为超保质期食品,售价8元/个,现存0袋。超保质期后对外销售1袋,确认其违法所得8元,货值8元。
2024年12月30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安管理所接到投诉,投诉编号:DH24123022010019159内容:购买鼎福牛角包为超保质期食品。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安管理执法人员2025年1月2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鼎福牛角包”,根据投诉人提供证据显示,“鼎福牛角包”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120天,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0日,该产品为超过保质期食品,现存0袋。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李会强签字确认,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量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