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段集永海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鹏飞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8J61Y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钟祥市双河镇段集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1040号
2016年12月9日,当事人经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经相关部门许可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润滑油销售。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由投资人胡鹏飞的父亲胡永海实际负责经营,加油站的日常经营管理、成品油购销和加油枪的计量检定等全部事宜均由胡永海实际负责。当事人站内共设置3个储油罐,其中1号罐和2号罐为“鸳鸯储罐”,罐容合计为30立方米,3号罐罐容为30立方米,3个罐均连接了液位仪。据液位仪显示,1号罐内存储油品为92号车用汽油,2号罐内存储油品为95号车用汽油,3号罐内存储油品为0号车用柴油。当事人在用加油机共2台,均为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出厂的52QF212A型燃油加油机,其中出厂编号为5400078002的加油机配有销售0号车用柴油的1号和2号油枪;出厂编号为5400078003的加油机配有枪销售95号车用汽油的3号油枪和销售92号车用汽油的4号油枪。2024年5月22日,省质检院对当事人站内库存的95号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时该油品库存量为4384.26升,销售价格为每升8.15元。省质检院经检验后于2024年6月18日签发《检验报告》(No:HG20240195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依据《湖北省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该项目标准要求≥95,实测值93.6)省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将上述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不合格成品油的来源和进货时间、数量、金额等详细情况。至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已将抽检时库存的4384.26升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时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税控POS机读取当事人在用的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存储的加油数据时发现,4块计控主板当前税控时间均与实际读数时间不一致,且4块计控主板读数均存在大量日累计和月累计加油数据为零的情况,加油数据疑似被修改或清零。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4块计控主板拆除,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三金公司进行鉴定,并委托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拓盛公司对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进行鉴定和数据读取。拓盛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鉴定报告》(NO:2024073002),读取了计控主板存储的成品油交易日累计、月累计和总累计数据,并在2024年7月31日出具了《关于“加油机主板数据读取”的补充说明》。上述鉴定结论、数据读取报告和说明文件显示4块计控主板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均为该公司产品,4块计控主板的当前税控时间与读取数据时的北京时间均不一致,且4块计控主板均大量存在读数为零即未存储加油数据的情况,计控主板存储的税务数据存在更改或清除的可能。三金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4块计控主板系该公司原厂配件但不是对应加油机出厂时原配置计控主板,且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均与出厂机器配置的原始状态不一致。上述鉴定和数据读取结果均已告知当事人。经查,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经加油机维修人员蔡某联系,从郑州某加油机经销商处以4800元购得上述4块计控主板,并由蔡某安排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将当事人站内旧计控主板拆除并更换安装了上述4块计控主板,旧计控主板拆除后已被当事人作为废品销售。更换计控主板前,当事人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更换后未进行维修后检定,亦未进行计控主板初始化。上述计控主板在更换时未存储加油数据,更换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加油数据在时间和总累计数量上与旧计控主板明显不同。因害怕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更换过计控主板,当事人为逃避监管,在使用上述计控主板开展成品油经营过程中,通过将成品油从油枪打出直接返灌回储油罐的方式生成总累计加油数据,其中92号车用汽油返灌10246升,95号车用汽油返灌13370升。据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供述,当事人通过用加油机键盘修改计控主板税控时间的方式改变日累计和月累计数据的对应时间,致使4块计控主板均出现油枪正常使用但未存储加油数据的情况。因计控主板存储的总累计数据不受更改税控时间影响,能如实记录对应油枪的加油情况,当事人在更换计控主板后通过每日抄写总累计油量的方式手工记录当日加油数据。经比对,上述4块计控主板存储的加油数据总累计油量与当事人手工记录的同时期加油数据基本保持一致。《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9081-2008)“4.1.15.2功能要求”规定“加油机主要应具有如下税控功能:e)加油机从设计上应保证监控...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并处罚如下:1.处违法销售成品油货值金额2倍即71463.44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385.28元。当事人在开展成品油经营时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313.97元;2.处违法所得五倍即266569.85元罚款。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699.25元;2.罚款338033.29元;两项合计392732.54元。
338033.29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
荆门税一稽罚﹝2024﹞12号
少缴税款
对该单位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共计78,326.79元。
78326.79元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