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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义方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673060040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照明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5)粤0608民初103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
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0
(2025)粤0608民初103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
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1
2019-08-30
(2019)粤06民终9074号
山东大田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宝神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5-06
2019-01-22
(2018)粤民申1187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山东大田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31
2018-11-30
(2018)粤0608民初37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13
2018-10-19
(2018)粤06民终902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山东大田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4-27
2018-01-04
(2017)粤06民辖终201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山东大田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神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佛环04罚﹝2025﹞12号
2025年3月1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底漆喷漆房正在作业,配套的“水帘柜+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正通过编号为FQ-14119-1的废气排放口排放。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底漆喷漆房废气排放口(编号:FQ-14119-1)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51082)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口(编号:FQ-14119-1)排放的废气中污染因子总VOCs排放浓度为53.1mg/m3,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限值30mg/m3的规定,超标0.77倍;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为35.8mg/m3、排放速率为0.93kg/h,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限值20mg/m3和0.5kg/h的规定,分别相应超标0.79倍、0.8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底漆喷漆房正在作业,配套的“水帘柜+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正通过编号为FQ-14119-1的废气排放口排放。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底漆喷漆房废气排放口(编号:FQ-14119-1)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51082)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口(编号:FQ-14119-1)排放的废气中污染因子总VOCs排放浓度为53.1mg/m3,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限值30mg/m3的规定,超标0.77倍;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为35.8mg/m3、排放速率为0.93kg/h,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限值20mg/m3和0.5kg/h的规定,分别相应超标0.79倍、0.86倍。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18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2025年3月2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51082)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环04责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4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未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公开道歉承诺书》,表示对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处罚,并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道歉及作出环境守法承诺。经核实,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落实整改的情况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境守法承诺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该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环04罚告〔2025〕6号)及2025年4月24日《送达回证》、该公司提交的公开道歉材料、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9日的复查材料、2025年5月27日及2025年6月18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于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情况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超标因子数目为2个,裁量权重3%;排污情况为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3%;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综上,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3%+3%+0%+0%+2%+0%=18%,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计算方法,对该公司裁量罚款为:18%×100万=18万。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的行政处罚。又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及《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中附件3《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三、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标准“……(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100000.00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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