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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晶姐麻辣烫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晶晶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4CEA8XX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民主街96号1栋4门1层8室百货公司宿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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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从事餐饮服务、小餐饮。现《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藏冰箱内待售的26支“热凝固蛋制品(鸡蛋豆腐)”,外包装显示:“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20251107,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25天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取证后,当事人立即对过期食品予以下架,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予以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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