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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麦小兜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J45BW2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牛场乡乐公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555号
经查明:大方县麦小兜便利店是由侯琴于2019年11月12日注册登记成立的,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文具用品、百货、办公耗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的经营活动。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在牛场乡博利批发部购进的该食品,当事人对该产品的进货价记不清楚,售价4元。涉案食品信息为:名称: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净含量:45克,产品标准代号:GB/T 22699,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1104。 2024年11月19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被投诉事项进行核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第一个货架从下向上数第二层靠右侧的货架上发现3罐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净含量:45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1104)已超过该食品的保质期仍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 经进一步查明,因当事人在日常检查时不够仔细,粗心大意,故导致其经营的上述食品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在超过保质期76日后仍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待售,遂于2024年11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查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其经营的上述食品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售出21罐,剩余3罐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应为其食品的销售价格与被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的乘积,即4元/包×3罐=12元。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及财务台账,且其进货单据已丢失,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并声称已采取相应措施全面清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食品,保证不再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且已将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换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制定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上墙,且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还在醒目位置设立了“临近保质期商品销售专柜”和“过期食品存放处”,且在其相应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用蓝底白字标示“临近保质期食品半价”和红底白字标示“过期食品存放处”字样,并将其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白象?多一半老坛酸菜牛肉面、汇杰粒粒香糯?玉米花、熊仔?苹果味橡皮糖等临近保质期食品放入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进行管理,其现场也能提供相应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自查记录。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经营正常及其经营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实物照片共五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其经营正常及其经营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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