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智忠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5764680843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村甲水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8
2019-12-26
(2019)晋0925执454号
合同无因管理
任*与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23357.00元
执行案件
2
2019-11-11
2019-06-28
(2019)晋0925民初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任**与辛**、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357.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7-28
2017-06-01
(2017)晋0925执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谷*与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9-07
2016-07-20
(2016)晋0925民初1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被告辛*、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7587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环宁武罚字﹝2024﹞09号
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忻环宁武罚字〔202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764680843D地址: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村甲水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玉柱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7月11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宁武罚告字〔2024〕0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7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武县农村商业银行(信合苑楼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7月28日
65000.00元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2024-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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