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MA2CDJEE8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滟澜星座2幢3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12
(2026)浙0114民初71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吴**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2026-10-08
(2026)浙0102民初211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新思路商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9-22
(2026)浙0604民初73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阮**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6-09-18
(2026)浙0602民初134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9-04
(2026)浙0114民初71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吴**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6
2026-08-11
(2026)浙0102民初134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新思路商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6-07-06
(2026)浙0114民初33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翼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8
2026-06-02
(2025)浙0108民初173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市滨江区春江彼岸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9
2026-05-21
(2026)浙04民终134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3-23
(2025)浙0114民初1142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鸿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592号
当事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转供电环节中,收取的电费大于基准电价*(1+10%)的部分属于在电费中加收的其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转供电环节中,收取的电费已经大于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其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电力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电能表用于用电量的测量,并用于业主缴纳电费的结算,属于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将上述电能表申请检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行为。2025年8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反映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多收电费的违法行为,因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连续16个月)当事人收取的电价未超过“基准电价*(1+10%)”,违法行为已终止,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已经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违法行为,在本局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前,当事人已主动开始退还违法收取的电费,当事人在2020年7月至2025年9月30日之间并非每个月都多收电费,63个月中29个月都未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较为合适。根据 浙江省电力条例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已经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经查明:2020年7月1日开始,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驻盈澜商务中心承担物业职责,并负责盈澜商务中心转供电电费的收缴工作。当事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用电量为48 181 7 60千瓦时,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35 1 27 481.13元。盈澜商务中心用电类型如下:用电分类为:一般工商业;电压等级:1-10千伏;峰谷电,2024年5月电费之前执行的是三费率,2024年6月之后执行的五费率。因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故计算得到盈澜商务中心基准电价,基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月度平均购电价确定,月度平均购电价由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由此,计算得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盈澜商务中心基准电价。当事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转供电环节中,采取预付式电表计算电量,电费先充值到电表中,后电表计量得到每日实际用电量,按照实际用电量乘以电费单价计算得到的电费收取,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3月9日电费单价为0.7元/千瓦时,2021年3月10日到2022年1月17日电费单价为0.74元/千瓦时,2022年1月18日到2025年9月30日电费单价为0.85元/千瓦时,2025年10月1日起电费单价为预收电费为0.78元/千瓦时,2025年对整年电费进行据实核算,结余退还。经核算,盈澜商务中心1880户商业(公寓)总户数和64户商业(商铺)用电量共计408 86 393.84千瓦时,实际已收取电费334 28 213.24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71号)公告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的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号/223号)的文件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1年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取消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2021年10月26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2月1日前用户用电量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规定,浙江省销售电价从政府定价转向市场化定价。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的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也可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因盈澜商务中心电表未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分的峰谷时段进行多费率电价设置,电表数据中无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分的峰谷时段所对应的电量和电费数据,无法精细清算终端用户各分时的具体用电量及多收电费金额,综合考虑,参考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等文件,终端用户电价按“基准电价*(1+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10%,因此,当事人最高可收取终端用户电价为“基准电价*(1+10%)”,基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月度平均购电价确定,月度平均购电价由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由此,计算得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盈澜商务中心最高可收取终端用户电价,以月为计算周期,当事人收取的电价高于最高可收取终端用户电价的月份为当事人多收月份。截止2025年9月,以下33个月当事人收取的电费高于“基准电价*(1+10%)”:“2020 年 07 月、2020 年 08 月、2020 年 09 月、2020 年 12 月、2021 年 05 月、2021 年 06 月、2021 年 07 月、2021 年 08 月、2021 年 09 月、2021 年 10 月、2021 年 11 月、2022 年 02 月、2022 年 06 月、2022 年 07 月、2023 年 12 月、2024 年 01 月、2024 年 02 月、2024 年 03 月、2024 年 04 月、2024 年 05 月、2024 年 06 月、2024 年 09 月、2024 年 10 月、2024 年 11 月、2025 年 01 月、2025 年 02 月、2025 年 03 月、2025 年 04 月、2025 年 05 月、2025 年 06 月、2025 年 07 月、2025 年 08 月、2025 年 09
1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上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洋泮路28号由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金棕榈花园室内消火栓管网漏水导致室内消火栓无水,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李豪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金棕榈花园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李豪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5日。
决定给予浙江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金棕榈花园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李豪警告的处罚
-元
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