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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新堤建松电动车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红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C8NR62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跑马路2巷4里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武汉东豪摩配商行订购该抽检不合格批次“SY”牌摩托车乘员头盔1件(每件20个),供货方通过物流将该抽检不合格批次“SY”牌摩托车乘员头盔发货给当事人。该抽检不合格批次“SY”牌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进货价格为7元/个,进货款合计1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物流单据。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以8元/个的价格,向洪湖市谢氏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行销售该抽检不合格批次“SY”牌摩托车乘员头盔10个,剩余10个头盔也对外售完,当事人共获销货款160元,获利20元,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另查,当事人陈述,洪湖市谢氏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行已告知其该批次“SY”牌摩托车乘员头盔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虽系初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条件,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能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票据、物流单据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证实其未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处罚款320元(货值金额二倍)。
32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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