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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布那小辉鲜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光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C2XQJ53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者腊乡布那一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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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4〕133号
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在自己家中(砚山县者腊乡布那村委会黑布那组33号)屠宰了1头自养生猪,屠宰后共得到鲜猪肉约200.00市斤,于2024年11月19日运输到砚山县者腊乡布那集市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其摊位上经营的上述鲜猪肉胴体上没有加盖生猪屠宰检疫检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经营上述猪肉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均价12.00元/市斤的销售价格售出上述鲜猪肉约40.00市斤,因生猪是自家从小猪仔养大的,成本及获利无法计算。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及涉案鲜猪肉数量计算,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200.00市斤鲜猪肉货值金额为2,400.00元。
当事人在砚山县者腊乡布那集市的摊位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数量约200.00市斤,货值金额2,400.00元,售出约40.00市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剩下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168.9市斤[详见《财物清单》砚市监物〔2024〕11-66号];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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