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铭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振兴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L33G5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G地块渭河街3103号5A-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5﹞5号
你单位存在列支法定代表人个人消费,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涉及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如下:2020年度列支法定代表人个人消费4069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696*20%=8139.20元。2021年度列支法定代表人个人消费779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96*20%=1559.20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你单位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2020年度应扣个人所得税8139.2元,处以0.5倍的罚款4069.6元;2021年度应扣个人所得税1559.2元,处以0.5倍的罚款779.6元。
4849.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