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咏嘉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咏康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313548237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黄阁村192号三、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50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黄阁村经营场所内生产的长条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长条面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食品的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两项合计罚没30130.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长条面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食品的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两项合计罚没30130.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2
永市监处罚﹝2024﹞54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永康市咏嘉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生产的椰蓉夹心奶油面包其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每100克(g)中能量1334千焦NRV%(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21%、蛋白质7.4gNRV%11%、碳水化合物58.3g NRV%17%、钠291mgNRV%8%,按照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应为每100克(g)中能量1731千焦NRV%(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21%、蛋白质6.6gNRV%11%、脂肪19.5gNRV%32%、碳水化合物52.2g NRV%17%、钠164mgNRV%8%。被举报的营养成分表存在问题的面包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15日生产,该面包产品一共生产了5700块,生产成本为人民币2.55元/块。当事人已经将上述5700块营养成分表存在错误的面包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5498.85元,成本为人民币1453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498.8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前已经主动改正存在问题的标签产品,上述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498.85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35498.8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