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兴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MA0NCUFT8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万达广场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1
(2020)内0103民初3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9-25
(2020)内0103民初3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5﹞10号
2024年10月11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西万达广场2楼的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豆皮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签发日期:2024年11月08日,样品数量16袋,生产日期:2024年09月16日,规格型号:120g/袋。报告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 ,实测值检出:14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40849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P202408493)、《检验结果告知书》(呼回市监检鉴结〔2024〕12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呼回市监责改〔2024〕235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认可报告的检验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将检验结果已同时下发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故我局不再移送。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4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民区知识产权局)
2025-02-12
2
呼回市监处罚﹝2024﹞207号
2024年4月19日,我局从国家市场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花椒粉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SP02808)报告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检出:0.032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以8.5元/袋的价格,从经销商内蒙古乐享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由生产商呼和浩特市心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南台什村)生产的商标为“心优平品”的花椒粉45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以10.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3月20日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含付费抽检9袋)。销售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90.5元。 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批次花椒粉的进货、销售台账;经销商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合同、产品出厂《成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任命书。未能提供关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台账。截止到2024年07月08日,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花椒粉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及投诉,也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5元。上缴国库。 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民区知识产权局)
2024-08-21
3
呼回市监处罚﹝2024﹞第191号
2024年04月19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灯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依次为No:STD-20231204-054S-97、No:STD-20231204-054S-98、No:STD-20231204-054S-99。上述3份报告,检验结论均显示“结构项目不符合GB 7000.1-2015、GB 7000.204-2008标准,依据《儿童台灯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结构平稳度技术要求:应符合GB 7000.1-2015第4章、GB 7000.204-2008第6章要求,实测值为6°平稳度试验倾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认可报告的检验结论。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97.4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4元。 2、罚款人民币1100元。
11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民区知识产权局)
2024-07-26
4
呼回市监处罚﹝2024﹞29号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男士平角裤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4-2014标准及产品标识的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元198元(销售金额398元-成本200元=利润198元); 3.罚款400元。
4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5
呼回市监处罚﹝2023﹞第21号
我局收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回民区西万达2楼的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香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依次为No.NMG-J22082362、No:NMG-J22082415。其中,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97);香芹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0.57),上述项目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不合格批次香蕉违法所得人民币3946.8元、没收不合格批次香芹销售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54.4元,两项共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1.2元。
-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