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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八开乡石本江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本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2MA6FQBU12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八开乡街上大桥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罚[2025]10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从榕江购进的①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购进了1件(24罐),购进价格是45元/件,销售价格是3元/瓶,售出了8罐,还剩16罐;②旺旺仙贝(其他饼干)购进了3包,购进价格是4.99元/包,销售价格是6元/包,没有售出。上述食品货值金额是66元;因为在超过食品保质期后没有售出上述食品,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经营食品主体资格的事实。 3.经营者石本江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基本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放大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其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7.经营者石本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8.供货商的资质、许可证明及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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