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安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T997T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0号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1
2022-06-08
(2022)沪0117行审27号
罚款行政行为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罚款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23-05-11
2022-07-25
(2022)沪0117行审61号
社会保障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173828.00元
行政案件
3
2022-11-11
2022-10-18
(2022)沪0117执4282号
其他案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第2120255255号
本机关接举报后依法于2025年8月19日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0号101室的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游泳场所正常开放中。本机关委托检测机构对该游泳场所室内、室外游泳池浅水区、深水区池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项目为pH、浑浊度、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游离性余氯。2025年9月1日,本机关收到报告编号为202501826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检测结果显示:室内游泳池浅水区pH为6.67(标准限值:7.0-7.8)、尿素为8.34mg/L(标准限值:≤3.5mg/L)、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标准限值:0.3-1.0mg/L),室内游泳池深水区pH为6.65(标准限值:7.0-7.8)、尿素为8.44mg/L(标准限值:≤3.5mg/L)、游离性余氯为0.19mg/L(标准限值:0.3-1.0mg/L);室外游泳池浅水区游离性余氯为1.67mg/L(标准限值:0.3-1.0mg/L),室外游泳池深水区游离性余氯为1.68mg/L(标准限值:0.3-1.0mg/L)。上述指标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4.4.1.1的要求。2025年9月3日,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安涛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松传检告[2025]259),当事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承认未按照规定及时补充新水且消毒剂投放方式及操作不规范,未尽到卫生管理责任,造成泳池水pH、尿素、游离性余氯检测值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元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22
2
松第2120252254号
本机关接举报后依法于2025年8月19日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0号101室的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游泳场所正常开放中。现场查见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朱同允,当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5年9月3日,上海爱宝游泳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涛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调查,朱同允是该公司泳池负责人兼游泳教练,属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截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朱同允尚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14
3
普2413080180号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