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喜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83802597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泉市桃北东路沃尔玛购物广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9
(2022)晋0302民初19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9-08
(2022)晋0302民初19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8-25
(2022)晋03民终815号
劳动争议纠纷
李**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31
(2022)晋0302民初898号
劳动争议纠纷
李**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07-14
(2021)晋03民终720号
劳动争议纠纷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刘*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6-15
(2021)晋0302民初505号
合同纠纷
张**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闻喜县博信食品有限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7
2021-03-29
合同纠纷
张**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8
2021-01-26
劳动争议
刘*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7-13
(2021)晋0302民初505号
合同纠纷
张**
闻喜县博信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3-28
合同纠纷
张**
闻喜博信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7-20
(2021)晋03民终720号
劳动争议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20
2021-06-30
(2021)晋0302民初505号
合同纠纷
张**与闻喜县博信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15
2021-01-13
(2021)晋03民终53号
合同纠纷
张**与闻喜县博信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2-16
2015-12-16
(2015)城民初字第1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高*诉被告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8.0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7-10
2015-07-10
(2015)城民初字第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高*诉被告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12-15
2014-12-15
(2014)阳民终字第387号
劳动争议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三合一折叠无线充。涉案不合格三合一折叠无线充(苹果白)具体情况:标称生产企业为深圳市美能格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RCW-36,标注执行标准:GB4943.1,检验结论:经检验,热灼伤项目不符合GB4943.1-2022标准,依据《山西省无线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涉案不合格三合一折叠无线充是当事人在2025年6月30日从深圳市德信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在2025年7月24日从深圳市德信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共计购进6台。在2025年7月7日售出1台,在2025年7月18日售出1台,在2025年8月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时,当时库存4台,检验样品用了2台,备样数量1台,库存1台,库存的1台三合一折叠无线充,当事人在2025年8月4日发现丢失。涉案三合一折叠无线充购进价格均为91.33元/台,销售价格均为129.99元/台,当事人收取检验机构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支付的2台三合一折叠无线充抽样检验样品费259.98元。当事人在2025年9月26日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后,于2025年9月26日当日打印《产品召回通告》,张贴于当事人证照展示墙上,对不合格三合一折叠无线充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零。涉案三合一折叠无线充货值金额为129.99元/台×6台=779.9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9.99-91.33)元/台×4台=154.64元。经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3日,因销售不合格女童防晒外套,被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阳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表》1份,《案件线索登记表》(编号:202524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晋市监通字(2025)第1403579号]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YQ2025001)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3ZD080104)1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03ZD080104)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逾期未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3、当事人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的EMS快递的物流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2025年9月26日收到了《检验报告》。4、《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阳市监强制〔2025〕36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现场检查及扣押涉案物品过程视频光盘1张,《询问笔录》1份,询问过程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三合一折叠无线充的事实以及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深圳市美能格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深圳市美能格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三合一折叠无线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三合一折叠无线充(备样样品)1台;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壹仟伍佰伍拾玖元捌角捌分(1559.88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肆元陆角肆分(154.64元)。
1559.88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阳城市监处罚〔2023〕17号
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壹仟贰佰柒拾叁元零肆分,没收违法所得柒拾玖元玖角陆分,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没收不合格的床上用品
1273.04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3
阳城市监处﹝2023﹞17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7月19日间,从生产厂家南通炜赋三枫制衣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的圣宝莱SANPOLA牌色织工艺三件套蓝(枕套48×74cm、被套152×210cm、床单160×230cm。)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未售的5套圣宝莱SANPOLA牌色织工艺三件套蓝(枕套48×74cm、被套152×210cm、床单160×230cm)被我局扣押。违法所得76.96元,货值金额101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阳城市监北强制(2023)004号】,《询问笔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编号:SZ23050243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编号:00120220511145300)。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及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扣押等情况。3、询问笔录中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公告及现场张贴图片。证明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罚款0.1273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1273.04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