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从江停洞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安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6EGX9L7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停洞镇街上(杨兴原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3﹞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经我局责令限期(2023年1月20日前)改正(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2023年5月17日检查中发现该店仍有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构成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2023年1月11日检查的现场情况和2023年5月1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师不在岗仍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经我局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5、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委托关系; 6、处方笺3张和药店系统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药师不在岗销售的处方药信息、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及营业员代签名等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配送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方合法资质和从总公司配送药品数量; 8、陈昭泽的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张,证明该店药师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0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