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德惠市天台镇桂华殡葬用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桂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7YJC5X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天台镇街道(酒厂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26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德惠市天台镇忠青食杂店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主要事实:德惠市天台镇桂华殡葬用品商店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理由、依据及内容:该店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主动配合调查,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序号“31”市场主体 2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一般违法程度,比照处罚基准“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1、罚款:三千元(3000.00元)。
3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