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Michael Wilhelmer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25603609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翔路77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浙0211民初9584号
劳动争议
高**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4)浙0211民初5213号
劳动争议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7
王**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
2022-06-22
(2021)沪0112民初3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5
2022-02-17
(2021)沪0112民初3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6
2021-12-24
(2021)沪0112民初3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7
2021-11-18
(2021)浙0211民初31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郭**,开封市凯鲁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8
2021-10-15
(2021)沪0112民初3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9
2021-04-07
(2021)浙0211民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佛山市悦山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1-02-02
(2021)浙02行终5号
行政确认
周**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9
2022-08-28
(2021)沪0112民初3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99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09
2021-09-10
(2021)沪0112民初3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798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09
2022-03-13
(2021)浙0211民初31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开封市凯鲁商贸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9067.67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5
2021-09-23
(2021)浙02民终3076号
劳动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29
2021-11-26
(2021)沪01民辖终1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谊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1-08-19
2021-07-27
(2021)鲁02民终8032号
劳动争议
王*、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19
2021-04-09
(2021)浙0211民初140号
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悦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96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12
2021-02-09
(2021)浙02行终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周**、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21-02-26
2020-12-05
(2020)浙0211行初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周**与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21-02-24
2020-12-14
(2020)浙0211民初3066号
居间合同纠纷
麦高迪亚太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英思铂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1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当事人未经“骆驼”商标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带有“骆驼”、、和“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字样的三角带共计89250条,销售金额663397.11元,违法所得共计98869.63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三角带生产销售企业,在接受罗尔公司委托生产时,未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号316770)、“骆驼”(注册号383394)权利人双华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带有相关标识的三角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基于“罗尔公司承接了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资产及相关商标授权”的认知,在生产的三角带上标注“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与权利人达成谅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869.63元;2.没收三角带53条,商标纸15张;3.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98869.63元。
100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