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家家幸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向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8TUR62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路御景春城1号楼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消费者杨颂于2025年11月14日到当事人门店购买吴婷红油馍片和盐津铺子大魔王魔芋爽各一袋,共付款5元。其中发现吴婷红油馍片标示生产日期是2024年11月18日,保质期150天,到2025年4月18日过期,已超过保质期半年。
2025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吴婷红油馍片。当事人承认曾进货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记录,当事人称由于供货商不同,食品品种较多、单次单一品种进货数量不等,所以每次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也没有保存进货单据,销售商品是扫码支付没有保存销售记录。11月20日,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询问,承认2024年11月末购进吴婷红油馍片5袋,销售给杨颂的是其中最后一袋,门店内无库存。当事人承认因为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没有定期检查导致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半年,其进货价2.2元/袋,销售价4元/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5000元。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