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王斌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吉丽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8MPARX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农业科技博览城27栋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市王斌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新疆亿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芦**
喀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5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市王斌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新疆亿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喀什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5〕231号
当事人2025年8月11日从阿克苏市宏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购进的,购进了13580公斤,单价16.5元/公斤,共计金额224070元,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和其员工将猪肉的后腿剔骨、切成条状、调料(放咸盐、辣椒、胡椒、花椒面)腌制七天、七八天后挂熏灶上面熏,为了增加颜色好看促销而获得更多利润,在熏的时候违法放入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经监督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B250821051)。据当事人口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用的鲜肉300公斤,制作腊肉出来的成品是210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价35元/公斤,涉案货值7350元。
截止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前后召回了5批次,总重量89.75公斤。同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对该89.75公斤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移送喀什市公安局。该案在公安局审查期间,对上述食品中再次进行抽样,共抽取5批次送检,经检验,其中1批次(重量20.7公斤)的“腌腊肉制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50733699101003C),该批次产品抽样1.95公斤用于检验;其余4批次经检验未见异常,经询问当事人,其陈述召回的食品中不确定是否均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肉制品,自认为多召回一些可能承担的责任会小一些。
2025年10月30日,喀什市公安局将案件及相关物品退回我局。同日,案件承办人员对公安局退回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理;对检验不合格批次所剩余的18.75公斤食品(即20.7公斤减去抽样1.95公斤)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其余4批次经检验合格食品,合计62.65公斤退回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腌腊肉制品”共18.75公斤;
2、处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5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