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夏区智慧烟酒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光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EAYG9X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龙苑澜岸三期A-1区3-41、42栋1层(1)商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查,投诉举报人购买涉案白酒过程全程不间断隐蔽录像,视频中所购白酒外包装盒上生产日期及批号清晰可辨,且与酒瓶上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一致,经当事人核对视频,确认涉案白酒为当事人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以回收方式购进2瓶52度480ml天之蓝酒(1瓶批号为20210116 F74BA341901、1瓶批号为20210116 F74BA341905),进价150元/瓶,使用现金支付,没有索要对方票据,也未建立经营购销台账;于2023年7月21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售价为360元/瓶。经厂家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苏洋鉴:Y20220000769),上述白酒侵犯“天之蓝”(商标注册号第4662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即违法所得(360-150)×2=4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认定违法经营额360×2=720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本局于 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已作出夏市监处罚〔2023〕1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12000元。 合计罚没款12420元。
12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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