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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刘银中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银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7FJ5HX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李毛路37号(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31号
经查,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C7FJ5HX7),在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李毛路37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市刘银中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地面摆放有8条“1000型”鞭炮待销售,生产日期2022年6月24日,保质期三年,已于2025年6月24日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过期鞭炮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从惠侬公司购进了10条“1000型”鞭炮,进货价格为11元/条,销售价格14元/条。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剩余8条,货值金额为112元,销售了2条,销售金额为28元,由于没有销售记录,不清楚卖出的2条鞭炮是在有效期内还是有效期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1000型”鞭炮8条; 2、罚款168元。
168.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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