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林氏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鄢仕修 | 注册资本:7.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9X8WH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华硒农产品批发市场2栋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232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2月16日从叶爱枚处购进上述蛋卷,共购进38件(8袋/件),购进单价50.00元/件,货值1910.00元;销售了30件,销售单价55.00元/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蛋卷时索取了供货票据,索取的厂家生产资质是洪湖市锦荣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索取了《洪湖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20604)。
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90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采购蛋卷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蛋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经营法律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