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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悦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璐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MAECBN2GX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布克赛尔镇哈同北路62号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和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调查,2025年3月9日,新疆康悦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拼多多APP南方图文广告店铺制作了活动积分卡共1000张,制作费153元,该店于2025年4月13日开始在店内发放活动积分卡,其内容规定了该店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当事人新店开业,在进行开业促销中,未销售商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开展自查整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章 市场综合管理第十六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2)积极配合,消除影响,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发放上述活动积分卡的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当日对该活动积分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行了去除,符合裁量基准所列事项的情形,本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
500.00元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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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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