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物业服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乾坤大道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汉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MAE8DQY7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乾坤大道8号(乾坤名城赏心阁)012-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乾坤名城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工作,该小区整体用水由乾坤购物统一供给,由乾坤购物向当事人收取小区总表水费,当事人负责向小区内终端用户抄表、收取分水费。乾坤购物每月按小区总表抄表吨数向当事人计收水费,其中每月10至30吨水量按特种用水价格10.4元/吨计收,其余全部水量均按居民生活用水2.47元/吨标准计收。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小区转供水收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存在超标准向经营商户、小区居民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经营商户水费15385.2元。
依据《孝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孝感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孝价发[2013]123号)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2.6元/吨、孝感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孝感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孝价发[2015]99号)规定:“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为1.4元/吨;”,结合2023年7月24日孝感市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降低孝感市企业用能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孝感城区现行用水价格为2.6元/吨(不含随水费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按照企业用水价格降至1.9元/吨的工作目标,每吨降幅0.7元”的政策,小区转供经营商户非居民用水核定总收费标准为3.3元/吨(含水价、污水处理费)。
另按照湖北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文件规定,供水未直抄到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司转供水费应当严格按照供水企业总表实际收费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不得额外加价牟利。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向乾坤名城小区经营商户转供非居民生活用水共计12821吨,实际按4.5元/吨标准收取水费,超出3.3元/吨的政府核定收费标准,每吨多收1.2元,累计超标准多收经营商户水费15385.2元。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居民水费30929.01元。
依据《孝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孝感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孝价发[2013]123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1.52元/吨、孝感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孝感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孝价发[2015]99号)规定:“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为0.95元/吨”,合计小区转供居民用水政府核定总收费标准为2.47元/吨。
按照湖北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文件规定,物业公司转供居民水费需按照供水企业总表实际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加收任何额外费用,小区供水损耗、设施运维费用不得随水费加收。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向乾坤名城小区居民转供生活用水共计110460.76吨,实际按2.75元/吨标准收取水费,超出2.47元/吨的政府核定收费标准,每吨多收0.28元,累计超标准多收居民水费30929.01元。
综上,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不执行政府定价,累计超标准收取小区经营商户、居民水费共计46314.21元,该款项为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46314.21元;
2、处以违法所得46314.21元1倍的罚款46314.21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92628.42元。
46314.21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