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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三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2MADN0LCL7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寨牛录村花园东街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察市监处罚〔2026〕2号
1.当事人2025年6月18日验收的3盒“雅皓丁硼乳膏”(生产企业: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147,规格:36克/支,产品批号:220916,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08月)进自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进价元/盒,售价16.8元/盒,经当事人店员验收后直接上架销售,该批次“雅皓丁硼乳膏”《随货同行单》显示收货单位为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二分店,实际收货单位应为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二分店,当事人未落实票、账货相符的要求,且不能提供上述批次“雅皓丁硼乳膏”的购进、验收记录,该药品在购进、储存、养护环节脱离了质量管理体系。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疏忽检查,导致上述“雅皓丁硼乳膏”超过有效期后仍处于销售状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摆放在阴凉区药品销售货架上。上述药品的销售价为16.8元/盒,故上述3盒“雅皓丁硼乳膏”的货值金额为50.4元。当事人提供的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与现场扣押的数量一致,上述“雅皓丁硼乳膏”尚未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随货同行单及检验报告。 2.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从新疆硕冠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瓶“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生产企业:九江捷豹药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222140121,批号:20230926,生产日期:20230926,有效期至20250925,规格:60ml/瓶),购进价格18元/瓶,销售价格为48元/瓶,此次被查获的数量为1瓶,货值金额48元。当事人提供了“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的销售记录,自有效期届满至被查获期间没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随货同行单、产品检验报告、注册证。
一、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雅皓丁硼乳膏”3盒;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二、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1瓶;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
8000.00元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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