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新十佳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谓谓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RFN58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与纺织西路交叉口冠景凯旋门10-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烟处﹝2025﹞第467号
2025年9月11日16时50分,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接到市局转办的一起向未成年人售烟的信件举报,反映宿州市埇桥区“凯旋门新一佳商场”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要求依法查处并予以奖励。接到转办线索后,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城区区烟草专卖管理所于2025年9月15日10时10分进行立案调查。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城区烟草专卖管理所于2025年11月12日9月30分,依法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拂晓大道与纺织西路交叉口冠景凯旋门10-103号的“宿州市埇桥区新十佳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核实。我局执法人员穆廷臣、李辉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向该店负责人闵春萍开展调查核实。闵春萍陈述称,2025年8月28日中午12时左右,店员邢密密以15元的价格将一包黄山(中国画细支)卷烟销售给一个男孩,该男孩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付的15元烟款,付完款就走了。 经查,上述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张谓谓作为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疑似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即向其销售卷烟,构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 参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作出以下处罚:鉴于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不满2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两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伍元整(¥215.00)。
200.00元
安徽省烟草公司宿州市公司
2025-12-03
2
﹝宿埇﹞市监处罚﹝2024﹞1136号
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元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知识产权局)
2024-08-15
3
﹝宿埇﹞市监处罚﹝2024﹞974号
销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
-元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知识产权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