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东郊沁星茶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琦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J4RH3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40、41、42号1楼2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2023)浙0212民初10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
宁波市鄞州东郊沁星茶业商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6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从福建某公司进货了60盒紧压白茶,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案发已销售3盒,进货单价320元/盒,销售单价500元/盒。此外,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从杭州某公司进货了16盒龙井茶,净含量200g(100g×2),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至案发已销售2盒,进货单价303元/盒,销售单价540元/盒。当事人仅保留了购销合同书和网上订购商品付款记录截图,并未查验供货厂家的许可证、茶叶合格报告等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2款茶叶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商品包装的层数项目合格、包装空隙率项目不合格(龙井茶为66%、紧压白茶为80%),商品的包装属于过度包装。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另查明,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鄞市监责改(2023)ND041003号),责令当事人对涉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行为立即予以整改。至案发时,当事人仍在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一、对于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罚款5000.00元。????????????????????????
二、对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警告。
以上,共计罚没款: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