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极康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UR7HE2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2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367号
经查,2009年8月10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2组从事医疗经营活动。2019年1月17日,当事人以690元台的价格从涪陵区仁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吸痰器1台,当事人购进该台吸痰器花费690元。该台吸痰器标注有如下内容: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540772,使用期限5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丹阳市云阳工业园。由于吸痰器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已经无法辨识,经查看当事人的进货单,发现该台吸痰器的批号为1712,当事人称该批号对应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购进该台吸痰器后,当事人将其设置在综合楼内科311室,以2元一次的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直至2024年3月12日,被我局查获。经查看当事人提供的《涪陵极康医院护理记录单》,查询到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共有9次使用该台吸痰器为患者吸痰的使用记录。按当事人的购进金额计算,当事人使用的该台吸痰器货值金额为690元。当事人以2元一次的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共使用9次,故违法所得为18(2;9)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过期的吸痰器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8元;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