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大岭镇兴隆种子化肥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双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ATA86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80号
经查,公主岭市大岭镇兴隆种子化肥经销处于2024年3月10日向吉林省天茂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3吨“字母+天茂”掺混肥料(标注总养分≥55% ),抽检基数318袋,每袋40kg,进货价3000元/吨,对外销售价格为3000元/吨。货值金额为38160元。在对涉事肥料抽样完毕至行政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大岭镇兴隆种子化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的这段期间内,上述涉事掺混肥料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利用上述肥料共计获利0元。当事人对“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其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掺混肥料这一违法行为全过程无异议。”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与证明依据,公主岭市大岭镇兴隆种子化肥经销处销售的商标为“字母+天茂”掺混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8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以下裁量:(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构的调查取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处罚如下:1.处销售货值金额(38160元)1.1倍罚款共计41976元。
41976.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