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砚华松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智青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2784608857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大青龙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税二稽罚〔2025〕22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一)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65份,金额合计16,368,006.5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16,368,006.5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四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27条第412项第四档“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罚款30万元-50万元”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300,000.00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通过投资人的私人账号收取经营款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应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在检查、调查期间你单位主动补缴税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963.95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81.98元。
300481.98元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