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大连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文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192JFM5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东兴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5〕66号
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在购进单位绥化市北林区钟鸣宇菜业店购进了10kg“姜”,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5.96元/kg,货值金额159.6元;该批次不合格“姜”扣除抽样数量(含备样)6.4599kg已全部售出,无库存。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宋俭涛、陈佳鑫对木兰县东兴镇木兰县兴达果蔬粮油批发的经营者孙玉珍进行询问,该批次姜是木兰县大连果蔬超市的经营者委托木兰县兴达果蔬粮油批发运输,在绥化市北林区钟鸣宇菜业店批发而来,木兰县兴达果蔬粮油批发的经营者从中收取运输费。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宋俭涛、陈佳鑫对木兰县大连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且该店已张贴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姜”。当事人进货时如实记录该食品进货信息内容,能够提供出该农产品的检测报告单,同时提供出“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该店收到《检验报告单》后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立即公告召回已出售的不合格“姜,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全国12315平台,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姜”的投诉举报,该“姜”尚未对不特定的消费人群造成危害后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三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改正情况;
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木兰县大连果蔬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范围;
5.张文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姜”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黑龙江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购货凭证及购货台账复印件、木兰县兴达果蔬粮油批发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经营者孙玉珍身份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证明各一份,证明该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7.检查照片,证明执法过程;
8.召回公告照片、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9.《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邮寄等方式送达地址的合法性;
10.“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抽检照片各一份,证明抽取样品的过程、程序等;
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非初次违反该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玖元陆角(159.6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共计伍仟壹佰伍拾玖元陆角(5159.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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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