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建平 | 注册资本:3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13484690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董家湾大厦18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4
(2021)云0427民初1532号
合同纠纷
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新平中恒投资有限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3
2024-08-19
(2024)粤03民辖终14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2-05-06
2022-04-29
(2022)云0427执69号
合同纠纷
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新平中恒戛洒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5-28
2015-06-03
(2015)盘法民催字第07号
申请公示催告
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1-30
2017-12-21
(2017)渝0116民初117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与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个处罚〔2025〕8号
当事人于1994年7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电梯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服务及技术咨询;机械升降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及技术咨询。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318号的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状态为在用的出厂编号00105408、00105409两台乘客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存在以下问题:1.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9月20日的维保记录中,2024年1月15日半月保养后的下一次维保日期是2024年1月31日(间隔16天);2024年1月31日之后的维保日期顺序为:2024年2月18日(期间间隔18天),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5日(间隔26天),维保记录中没有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5日之间的维保记录;2024年3月30日下次维保记录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间隔16天);2024年6月29日的下一次维保记录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间隔16天);以上共计有5次未能按照每15天一次维保的频次进行活动;2.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0105408、00105409两台乘客电梯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2024年8月20日的维保记录中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制动力人工方式监测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动力自监测系统有记录”、第9项“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工作正常”检查结论填写为“无此项”,第10项“紧急电动运行工作正常”检查结论均填写为“√”,2024年9月4日和2024年9月20日两次的维保记录中,第6项、第9项、第10项三个项目的检查结论填写均为“√”确认正常,但以上两台电梯2023年12月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中2.8.(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2.8.(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检验结果均为无此项;2024年12月《曳引驱动(斜行)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中A1.2.3.4门旁路装置和A1.2.3.9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和A1.3.8轿厢意外移动的保护装置试验三个项目的检测结果均为“无此项”;3.2024年6月15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20日共8次维护保养记录中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张修喻”签字均为昆明三新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代签;4.维保记录中《年度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记录为空白未填写,未开展年度维保项目。因每台电梯一年维保费用扣除成本后不盈利且使用单位未支付电梯维保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涉嫌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局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调查工作,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与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