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王啫肉肉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02MA17J90N1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辽源市龙山区职业教育园区餐饮中心一东侧一层门市12号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综食行罚〔2023〕6号
经调查了解,2023年9月7日,当事人使用的豆油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并责令其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14日现场检查时,当
事人使用的豆油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辽源市龙山区王啫肉肉饭店(王洪坤)使用的食品原料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规定。
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辽源市龙山区王啫肉肉饭店(王洪坤)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现决定对辽源市龙山区王啫肉肉饭店(王洪坤)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