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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斯浦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朝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BNY71J4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工业园区10号路5号厂房(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235号
经查,一、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仁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贮存的樟树市斯浦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蛹虫草乳清蛋白营养粉方便食品”(商标:思贝达®,规格:200g/罐,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402,产品类型:方便食品)进行食品抽样,样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6年5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T26-070210078)显示,蛋白质项目,g/100g,标准指标:≥7.6(80%标签标示值),实测值2.68,不符合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质量负责人李新华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和申请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二、当事人生产的1、“驼奶初乳营养粉”,商标:漠汗驼®,产品类型:方便食品,规格:800g/罐,其产品名称“驼奶初乳营养粉”,以“驼奶”作为产品名称一部分,为蓝色字体位于产品标签正面显著位置,食品真实属性名称方便食品为白色字体位于产品标签右下角,产品标签标注“奶香浓郁、营养美味、新疆漠汗驼乳品有限公司”字样,并配有“骆驼、鲜奶”图片。2、“益生菌牦牛奶营养粉”,商标:谷疏善®,产品类型:冲调类方便食品,规格:320g/罐,其产品名称“益生菌牦牛奶”,以“牦牛奶”作为产品名称一部分,其中“牦牛奶”为大号字体位于产品标签中间显著位置,“益生菌、营养粉”为中号字体分别位于“牦牛奶”上下排,食品真实属性名称冲调类方便食品为小号字体位于产品标签右下角,产品标签配有“高山、草原、牦牛、鲜奶”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属性产生误导。 三、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牦牛奶营养粉”,产品标签标注受委托生产企业:樟树市斯浦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企业阿坝州阿岭麦瓦商贸有限公司,该产品系阿坝州阿岭麦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樟树市斯浦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但该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商品条码经扫码显示为樟树市斯浦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使用委托方阿坝州阿岭麦瓦商贸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品条码。 四、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内包间清场不彻底,设备内放有杂物,房间内有飞虫,分装机封口部件生锈;2、制粒干燥间清场不彻底,放有清洁工具,水池排水管旁有爬虫;3、混合间未清场,压差计无法归零,设备、地面有较多粉尘,放有清洁工具、多种物料、配方记录等未归位物品;4、原料库原料货位卡未写明具体来源、去向、批号信息,部分原料未见货位卡。检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樟市监当罚【2026】17号),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向我局提交上述问题整改报告。2026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如下问题:1、特殊膳食配料间配制罐有异味,清场不彻底;2、液体灌装间盛放架损坏,有污渍;3、二楼半成品库货位卡内容不规范,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且未标注产品名称全称;4、物料领用记录不全,北冬虫夏草饮品(生产日期:20260706)生产记录的原料领用记录与原料货位卡领用记录不符。即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改正上述生产过程控制问题。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人参蛹虫草乳清蛋白营养粉方便食品”1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402,共计生产成品985罐,其中3罐用于留样,10罐用于成品检验,剩余972罐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2.2元/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该产品合法必要支出证明材料显示,成本价为1.27元/罐,货值金额为2167元,违法所得903.96元。2、“益生菌牦牛奶”1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302,共计生产成品303罐,其中3罐用于留样,10罐用于成品检验,剩余290罐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4元/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该产品合法必要支出证明材料显示,成本价为3.39元/罐,货值金额为1212元,违法所得176.9元。3、“驼奶初乳营养粉”2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20260202生产成品119罐,20260302生产成品241罐,每批次3罐用于留样,10罐用于成品检验,剩余334罐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6.5元/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该产品合法必要支出证明材料显示,成本价为4.85元/罐,货值金额为2340元,违法所得551.1元。综上,上述三款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719元,违法所得共计1631.96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一、没收违法所得1631.96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综上,共计处罚没款64631.96元上缴国库。
63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2
樟市监处罚〔2026〕115号
2026年1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驼奶蛋白质粉(方便食品)”(产品类型:冲调类方便食品、规格型号:1千克/罐、生产日期:2025-10-02)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No:SP2026A01032F《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骆驼源性成分,参考值:应检出,实测值:未检出骆驼源性成分,检验依据:GB/T 38164-2019,备注:检出限:1%;项目名称:蛋白质,计量单位:g/100g,参考值:≥8.0,实测值:6.56,检验依据:GB5009.5-2025(第一法),备注:营养标签明示值:10.0g/100g;问题项目:骆驼源性成分,蛋白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以9.5元/听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的“益生菌驼奶蛋白质粉(方便食品)”285听。之后以15元/听的价格销售了279听,以30.29元/听的价格销售了6听,销售总价4366.74元。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调取其生产记录,该产品中驼奶粉的含量仅为百分之一,同时在产品外包装正面突出标示食品名称为“益生菌驼奶”并配有骆驼的图案,该产品食品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4366.74元,违法所得1659.2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59.24元; 二、处罚款40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41659.2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十天。
4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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