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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皓康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亚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7MBT8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北路28号康盛苑26-7号2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86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在该场所的货架上混放有“飞马”、“华欣”、“三鑫”牌等多个品牌的石膏,其中有7袋出厂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保质期为24个月的“三鑫”牌牙科石膏,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因上述“三鑫”牌牙科石膏为当事人在医疗行为中使用的耗材,不单独计价,以购进价6.5元/袋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5.5元。又查明:上述“三鑫”牌牙科石膏生产备案号:浙甬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18号;医疗器械备案号:浙甬械备20140064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7袋三鑫牌牙科石膏;2、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7袋三鑫牌牙科石膏;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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