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琪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MA9GHC1C8M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中段泰祥汽博园北500米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驻西交简罚字(2025)第0700080号
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豫EY0818)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罚款100元
100.00元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17
2
豫安殷交简罚(2025)第0500008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300元
300.00元
安阳市殷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5-05-09
3
豫鹤浚交执罚字(2025)第0517002号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2024年05月26日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超限车辆擅自行驶公路,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浚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08
4
J371702202401921
2024年08月15日 04时15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菏泽市牡丹区上海路中段,对赵贵连驾驶的豫EF7521(黄色)、豫E8H60挂(黄色)运输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陈衍庆(执法证号****、李继成(执法证号****)向赵贵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运输的货物为稻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车货实际外廓尺寸为宽3m,驾驶人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本次运输的承运方是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罚款贰佰元整
2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22
5
J371728202400512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长兴黄河浮桥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3年10月03日04时09分,车辆牌号为豫EU9215(黄色)号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长兴黄河浮桥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55.250吨(55250千克)。该车总质量限值为49.000吨(49000千克),超出限值6.250吨(6250千克),超限率12.75%。证据:1、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3、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视频等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02
6
金路政罚﹝2024﹞4048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3日12时42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7线K13+600m检查时发现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4398.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14
7
温路政罚﹝2023﹞1111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08日20时40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875+200检查时发现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阳宏展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5985.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