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成 | 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17EKKF6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7
(2024)吉0202民初4500号
劳动争议
关**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2
(2024)吉0202民初3373号
劳动争议
李**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07-22
(2024)吉0202民初3371号
劳动争议
董*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2
劳动争议
陈*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4-02-28
(2024)吉0204民初63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惊奇和睿(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6
2023-08-09
(2023)吉0202民初4635号
劳动争议
张**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2
(2021)吉02民终1163号
劳动争议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房**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0-27
(2020)吉0202民初2842号
劳动争议
房**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4-10-15
(2024)吉0202民初4500号
劳动争议
关**、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2
2023-03-22
(2023)吉0204民初303号
合同纠纷
鞠**、吉林润发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01
2021-06-24
(2021)吉02民终1163号
劳动争议
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与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11-10
(2020)吉0202民初2842号
劳动争议
房**与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3】12024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已构成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行为。
自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立即改正,同时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优+32K算草本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人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能如实说明购进该批次优+32K算草本的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优+32K算草本时并不知道优+32K算草本不合格;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80条“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的较轻判断标准,因此该案件处罚适用以下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已构成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行为。
2023年2月13日我局收到案件交办线索,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优+32K算草本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81.3元,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281.3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