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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汉固达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水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4MAC3EKYK2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249号
2023年10月11日,我局联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开展南孚电池专项检查行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货架上发现47粒5号南孚电池(聚能环4)和44粒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4),包装为5粒装样式,包装上标注有“‘南孚’商标,聚能环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内容,包装背面标价为2.5元/个。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2023)南孚306143号],上述南孚电池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南孚”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向局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0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松市监限提〔2023〕1228号),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关于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进货单据、税务发票、支付凭证,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10月18日,我局对经营者黄水花依法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向到店铺推销的推销员吕仁兴(联系方式:137355706175)购买的,购进5号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各50粒,共计100粒,进价均为1.5元/粒,现金支付货款1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支付凭证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无法说明供货方的主体身份信息。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置于店内销售,售价均为2.5元/粒。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售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电池3粒,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6粒。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无法说明供货方的主体身份信息,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的减轻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50元,故办案人员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47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电池、44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南孚电池;2. 罚款500元。
警告|罚款(5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元
福建省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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