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普安县美宜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华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3MAAK284R2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文毕峰景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2023]0021号
经查明:当事人普安县美宜便利店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普安县美宜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AK284R2Y,经营者:何华汉,组成形式:个人经营,联系电话:13595910878,经营场所: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文笔峰景7-6号;经营范围:生鲜、蔬菜,食品、卷烟、酒类、百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22323002984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发证日期:2020年11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华汉,住所: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安文笔峰景7-6号。 当事人经营的“五香花生”是用2023年6月28日在曲靖市水果批发市场采购的“松喜花生”执行标准:GB/72216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22072423253,生产日期见封口,封口处为:2023、02、01,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制造商为:吉林省德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科铁线270公里处,销售热线:0438-5850999,15543322666,采购了1件(两袋)/20斤(其中1袋10斤是原味,另1袋10斤是卤味),采购价为135元/件,6.75元/斤;在分装称重后的销售中,将原味的标注为炒花生,将卤味的标注为五香花生销售,现场员工取“松喜花生”现场称重后标签标示为“五香花生”,生产日期为2023/08/22;总价(元)6.27;保质期:2023/08/22;条型号:2200018006270;美宜生活超市。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1袋花生的确是普安县美宜便利店销售的,是将原味的“松喜花生”现场称重售卖,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为购买当日,即2023/08/12,这是工作人员在电脑系统录入错误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产品入库以来时间段的电脑销售记录,记录显示“五香花生”的零售价是9.5元 /斤,共销售了2.81公斤,销售金额为:53.39元;投诉人购买的花生的重量0.38kg,价格7.60元。直至案发时,共销售了2.81公斤,余7.19公斤,货值金额为190元,违法所得为5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投诉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炒花生的过程,花生存在的问题,投诉的原因及诉求; 2.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3.普安县美宜便利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普安县美宜便利店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何华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及该店存在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现场情况 ;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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