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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进元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6226341449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新城机关1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3
(2022)浙0110民初934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宇平物流有限公司
马**,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2
(2022)浙0110民初934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宇平物流有限公司
马**,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2-12-06
(2022)浙0110民初934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宇平物流有限公司
马**,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1
(2022)浙0110民初934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杭州宇平物流有限公司
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马**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4
2020-12-22
(2020)甘0103民初28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张**、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税稽二罚﹝2025﹞5号
该单位2021至2023年期间,花名册中少登记部分学员信息,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3956.71元;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付款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并在汇算清缴时未做调整;2021年度、2022年度,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并在汇算清缴时未做调整;税前扣除与经营无关的支出。共计少缴纳税(费)款合计178508.09元。
对该单位2021年度处以少缴税款174460.12元60%的罚款104676.07元,对该单位2022年度处以少缴税款3551.65元50%的罚款1675.83元,对该单位2023年度处以少缴税款147.40元50%的罚款73.70元。
106425.6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6-20
2
(临州)市监罚字﹝2023﹞公-20号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和2023年8月11日对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世才(该驾校教务处主任)进行了询问。据委托代理人陈世才供述:当事人是从2021年12月份聘请到该驾校的,具体负责培训、收费等业务。2022年因为疫情等原因,该驾校考试人员也为数不多,财务也就没有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2022年的任何相关收费证据,所以去年的帐无法统计;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收费证据进行统计后显示,2023年1-6月份该驾校共收取补考费444人次,共计收取补考费82360元。根据《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1、汽车、低速汽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科目一,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每人次50元,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费每人次90元,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费每人次180元(含夜间行驶);三轮汽车、摩托车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第三项:“对驾驶许可证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的规定,该驾校2023年1-6月份共收取补考费444人次,共计收取补考费82360元,超出文件规定收入共计4118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临州市监责退〔2023〕公-1号),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参加驾驶证补考学员多付的价款41180元退还给相关学员,当事人承认上述行为是超出政府定价收取机动车驾驶证补考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可。
1.对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2.对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3
(临州)市监罚﹝2023﹞公-20号
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新城机关19号的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出政府定价收取驾驶证补考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东乡族自治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5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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