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璞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BNKUW45L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一层16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朝卫水罚﹝2025﹞0252号
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警告、罚款8000元
8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05
2
京朝卫水罚﹝2025﹞0251号
饮用水含有微生物,有可能引起疾病
警告、罚款8000元
8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05
3
京朝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板块开发建设(望京樾项目)。当事人将该项目中的涉案房间(包括102、104、120户型)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规划报备套内空间为“书房”。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F座1层的望京樾售楼处,将涉案房间(120户型)的样板间宣称为次卧。针对上述宣传行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于2024年2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规范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与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首开金茂奶西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并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当事人委托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该项目。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与金茂云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望京樾项目智慧案场产品、AI话机工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在微信小程序“金茂粉|直营购房平台”中,涉案房间(104、120户型)显示为次卧。上述展示内容由金茂云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平台技术服务,具体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制作,方式为在“金茂粉|直营购房平台”采取VR看房形式。当事人上述在售楼处及微信小程序的商业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所运行的微信公众号“首开金茂望京樾”2022年9月21日所发布的文章“望京樾产品性能白皮书首发上线”中,涉案房间(102、120户型)户型图套内空间未标注名称,当事人在文章中注有“以上图片均为示意图。本项目具体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当事人所制作的涉案房间(102、120户型)楼书示意图,涉案房间(102、120户型)套内空间未标注名称,当事人在涉案房间(102、120户型)楼书示意图中注有“本资料仅为邀约邀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户型图中的装修家具电器等设备物品仅为示意部分,不属于交付内容和交付标准,并以最终政府出具之法律文件及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上述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楼书示意图开展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与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减震降噪咨询合同》,合同中约定设计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减震降噪咨询。2023年8月23日该项目设计单位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涉案房间采取设计变更措施,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论分析,采取变更措施后可进一步提升涉案房间的隔声性能。经本局调查,未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是否有效给予认定,当事人亦未对涉案房间套内空间备案名称进行变更。
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签)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签)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附件12第七条第4款内容:“该商品房套内及共用部分的装饰、设备标准以预售合同附件六约定为准,但在材料或设备供应短缺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出卖人有权选用质量相当或同档次或更高档次的材料或设备替代,买受人无任何异议,出卖人也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或提出其他任何索赔要求和主张”,附件12第七条第5款内容:“如交付时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附件六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合理维修周期内负责修复或整改(特殊材料除外)。在出卖人承诺整改、修复的前提下,买受人不得要求退房和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上述内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购房人签订,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以及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