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孙起滨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起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817DG4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11号
经查,当事人由于对使用的医疗器械疏于管理,导致上述2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生产批号:20230504,净含量:20ml,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61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73174275,生产地址:常熟市支塘镇长桥村支北中心路15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过期而没有及时发现。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口腔诊所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但无法提供以上涉事物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进价2元/瓶,共计2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4元。以上涉案物品仅在给患者修牙的过程中使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使用频次收费,都包含在患者诊疗费里,不曾单独售卖。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使用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使用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使用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2瓶过期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桦卫传罚字﹝2024﹞第1号
桦甸二道甸子镇孙起滨口腔诊所高压灭菌医疗器械一次性纸塑外包装标注内容不完整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桦甸市卫生健康局
2024-01-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