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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志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53526122387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281号(市城投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5
(2025)甘0103民初135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通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9
2021-03-29
(2021)甘0105民初308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甘肃鑫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安)市监罚{2026}021
甘肃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1日在安宁区沙井驿景宜家园二期开始从事物业服务工作,2026年1月开始收取停车费,地下车库停车场有地下两层,共651个车位,地下车库车辆停放位置区域的上方未设置车辆号牌等信息,地面上也未设置任何车辆号牌等信息,地下车库内车辆随意停放,未固定车位。当事人未执行《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安宁区)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小型汽车载客9座以下(含)业主包月不固定使用人220元/月(停车服务费70元、车位使用费150元)收取停车费,经核对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截止2026年4月20日共收取6名业主停车费共2800元,每辆车280元/月与政府定价220元/月不符,共计违规收费10笔,多收取停车费合计人民币600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已将多收取的600元停车费于2026年4月22日退款至6名业主,目前小区地下车库停车费收费为每车220元/月。1、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和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性。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该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4、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安宁区沙井驿沙井驿景宜家园二期物业服务的合法性;6、现场检查的照片20页,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7、退费记录表及微信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已将多收取的600元停车费退还给业主。
本局于2026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安)市监罚告〔2026〕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综合考量,因当事人明知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擅自自主定价,超标准收费,未落实政府定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多收取的停车费退还至业主,故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因此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千捌佰元(1800元)。
18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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