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原县隆兴昌镇玉琦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玉琦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GRNJ0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原沙问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新公中所处罚〔2025〕057号
调查查明,当事人是销售食品的第一责任人,在销售食品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人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将所销售的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1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五市监新公中所处字〔2024〕081号
五原县隆兴昌镇玉琦门市部涉嫌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罚款0.15万元
1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