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金扬建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仕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4JM4FP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沟农场3栋1-2层(金诚陶瓷城E区2栋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4〕280号
2024年4月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到走马岭学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施工现场发现标称“东鹏”瓷砖(规格:400×800mm)247件,每件有7片。标称“东鹏”卫生间墙砖(规格:300×600mm(红色))310件,每件8片。标称“东鹏”卫生间墙砖(规格:300×600mm(蓝色))310件,每件8片。上述瓷砖共计867件,均由当事人通过陈景云(电话:13574046577)分别从湖南宏康陶瓷有限公司和南阳奥米伦陶瓷有限公司购进。经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瓷砖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武东市监强制〔2024〕0409-1号)、《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4〕0409-2)。
2024年4月12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三种涉案瓷砖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4月1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刘延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为了施工样板层,武汉市蓝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当事人处订购一批瓷砖。2024年3月20日和4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瓷砖分别送至走马岭学校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施工现场。为区分瓷砖颜色,当事人自行在外包装贴上“东鹏”标签。2024年4月9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2024年4月15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2024年4月29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WT-JC-00550、(2024)WT-JC-00551、(2024)WT-JC-00552)。经检验,三种涉案瓷砖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当事人通过陈景云从湖南宏康陶瓷有限公司购进墙砖(规格:400×800mm)247件,每件7片,购进价格是3.1元/片,销售价格是5.085元/片。当事人通过陈景云从南阳奥米伦陶瓷有限公司购进卫生间墙砖(规格:300×600mm(红色))310件,每件8片,购进价格是2.8元/片,销售价格是3.95元/片。当事人通过陈景云从南阳奥米伦陶瓷有限公司购进卫生间墙砖(规格:300×600mm(蓝色))310件,每件8片,购进价格是2.8元/片,销售价格是3.95元/片。货值共计28383.965元,利润9136.06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8500元。
285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