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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精诚竹木工艺品加工厂凉水井分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本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22MAD466CBX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凉水井镇云丛洞村乐检机动车检测站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沅市监罚决〔2024〕76号
1、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 2、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4.2.1.1 定期(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3、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
1、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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