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彭府日用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9QE0D4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站批发市场一区1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5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市彭府日用百货批发部
吕*,巴州淼达商贸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0
(2024)新2801民初3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市彭府日用百货批发部
吕凡;巴州淼达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05-09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市彭府日用百货批发部
巴州淼达商贸有限公司,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6
2022-03-07
(2022)新2801执保642号
民事
库尔勒市彭府日用百货批发部、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63351.93元
执行案件
2
2021-08-18
2021-07-16
(2021)新2801执保197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库尔勒市彭府日用百货批发部与吕*、巴州淼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55014.71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天山处罚〔2024〕326号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化妆品“百姬龄”牌蛇胆花露水3瓶,“梵西”牌黑松露多肽美颈膜3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百姬龄”牌蛇胆花露水3瓶,“梵西”牌黑松露多肽美颈膜3盒;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1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