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变姬美日化用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小蓉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AUH0BX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新凯路173弄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77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构成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生产的具体数量、成本价格,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等,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881元;2、罚款56643元。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予以警告;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881元;2、罚款56643元。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予以警告;2、罚款10000元。
66643.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